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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來源:河源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時間:2022-02-11 18: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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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辦〔2021〕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消防救援支隊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河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政策性租賃住房以及旅館業客房和單位自建宿舍。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屋消防工作,將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消防工作考核內容。


鄉鎮(街道)、村(居)兩級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機構對出租屋進行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出租屋的消防救援、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機構在出租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出租房屋、出租人(代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基本信息進行采集;


(二)建立消防安全狀況通報制度,完善出租屋消防信息報送管理制度;


(三)定期對出租屋開展巡查,督促出租人(代理人)、管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四)充分利用進社區、進農村等各種方式廣泛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第六條  村(居)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機構在出租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村(居)“兩委”干部中確定1至2名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結合當地實際,通過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約定村民、居民對出租屋消防安全義務;


(三)定期開展出租屋防火檢查巡查;


(四)結合當地實際,依托社區服務中心、農村文化室,建設消防教育體驗活動室,定期組織本轄區內出租屋的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參加消防教育和滅火逃生演練。


第七條  水、電、燃氣、電信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有關規定,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出租屋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置,并及時反饋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章  租賃各方主體職責
 
第九條  出租人(代理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范圍、安全措施、消防設施、器材配備標準等內容;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負責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十條  出租人(代理人)應當將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承諾書及疏散通道示意圖張貼在出租屋的顯眼位置。


第十一條  多個單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賃、轉租房屋的,應當建立以產權單位為首、各使用單位或承包、承租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協調組織,負責日常消防管理;產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出租人(代理人)應當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遵守以下規定:


(一)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標準,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應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二)出租人(代理人)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對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負責;


(三)出租屋的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平臺、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等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要求,并且在房屋出租前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四)房屋出租時應當將出租屋消防安全有關規定要求告知承租人;


(五)根據有關規定合理設置電動車(電動車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集中停放及充電場所;


(六)組織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定期開展“一懂三會”(“一懂三會”指懂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七)對出租屋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收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反映的消防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保證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八)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迅速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并積極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做好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九)配合公安、鄉鎮(街道)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檢查;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十四條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熟悉出租屋的結構和布局,安全使用所租住的房屋;


(二)依法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布局的,應當確保出租屋改變后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三)注意用電防火安全,不亂拉亂接電線,不超負荷使用電器,在不使用的情況下及時關閉電源;


(四)安全使用民用燃氣,不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每次使用后要切斷氣源;


(五)房間內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六)自覺維護樓道內的消防設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樓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七)室內裝修要執行消防規定,按照相關規定或約定配置手提滅火器;


(八)積極參加“一懂三會”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九)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做好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十)發現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代理人)或者管理人予以消除;出租人(代理人)或者管理人拒不消除的,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街道)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機構;


(十一)配合公安、鄉鎮(街道)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檢查。
 
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出租人(代理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  出租屋應當以一間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宜分隔搭建后出租。

不宜在房間內設置住人的夾層閣樓和超過2層的床位。


原設計為餐廳、廚房、衛生間、陽臺、過廳、過道、貯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非居住空間,不宜出租供人員居住。


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宜少于4平方米,每個居室居住的人數不宜超過2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樓高4層以上(含4層)且居住50人以上宜設置2座樓梯(設有直通樓頂天面的樓梯或通道,人員可通過樓頂到達相鄰樓房疏散的,視為符合設置2座樓梯要求);如確實無法設置2座樓梯,該幢樓房居住人數不宜超過50人,并于4層及以上樓層的房間配備逃生避難設施;超過2層的通廊式出租屋宜設置封閉樓梯間。

第十八條  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等應保持暢通無阻,按規定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的門應推閂式外開門,嚴禁設置卷閘門、側拉門,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鐵門等設施,確因安全需要設置的,應設置報警逃生門鎖。


第十九條  出租屋每層公共部位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樓層應配置2千克ABC干粉滅火器2具以上(含2具),建筑面積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配置2千克ABC干粉滅火器1具,滅火器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滅火器上應貼有顯著的滅火器標識及使用方法說明,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第二十條  建筑高度大于15米或體積大于10000立方米的出租屋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在室內設置消火栓給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  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含簡易噴淋裝置)的出租屋宜安裝獨立式、光電式、無線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等具備可燃氣體報警器功能的消防設施,在安裝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宜安裝無線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等具備可燃氣體報警器功能的消防設施。出租人(代理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手機宜與無線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進行綁定,作為報警信號接收人。


第二十二條  出租屋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等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制作,不得影響輔助疏散設施使用、消防車通行以及消防救援行動。


第二十三條  出租屋內嚴格用電安全,電氣線路必須穿管保護,電器產品(含電動玩具)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第二十四條  居住出租房屋除廚房外,不應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等易燃可燃液體儲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應當采取分隔措施,并設置自然排風窗。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房間內、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電動車電瓶等或者為電動車、電動車電瓶充電,禁止電動車等進入電梯間,以免發生火災和堵塞疏散通道。電動車等應停放在室外專門位置。


第二十六條  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屋使用性質,嚴禁在出租屋內設置車間、倉庫等工業性質用房。


第二十七條  在出租屋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完善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管網應成環狀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米,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米。


第二十八條  出租屋中設置的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服務場所不得住人,上述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執行《廣東省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消防安全整治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屋租賃各方當事人和其他共同居住人員應依法履行相關法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出租屋有火災隱患,并具有《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規定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擅自拆除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臨時查封的出租屋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  供電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供電企業和出租屋產權人按產權界面開展用電安全管理,供電企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產權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三條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拖延履行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開始實施,2026年12月31日失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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